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的纠纷,18岁的小华(化名)为买一辆摩托车,背着父母把爷爷过户给他的价值100多万的房子,52万卖给了中介,后又被中介转卖给了小洋(化名)。
为了买摩托车,刚满18周岁的高中生小华,私自把爷爷过户给他房子半价卖给了小伍,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根据小伍安排,又与小洋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直接过户给了小洋。之后,小华将小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法院竟支持了小华的诉求,这是什么原因呢?
本案中,虽然小华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房产也是其自愿卖掉的。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小华仅是一个高中生,社会经验非常有限,对房屋的价值,以及房屋买卖的程序和风险缺乏基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而小伍是一个有经验的二手房中介,他却利用小华对房价的无知,诱导其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他,明显不公平,因此小华有权利申请撤销该合同。
合同撤销之后有什么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撤销之后,被卖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撤销后,中介自始不享有案涉房子的所有权,所以他转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不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登记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小华能否要回房子,还要看受让人小洋的购买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如果是,那小华就无法要求小洋返还,而是只能要求中介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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