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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上海工伤十级能赔偿多少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议参考:

1、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首先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3、了解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地区而异,职工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4、注意诉讼时效: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1 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致残 7—10 级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 13 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 11 个月;九级伤残的,为 9 个月;十级伤残的,为 7 个月。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 12 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 9 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 6 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 3 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 1 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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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2020 年上海工伤十级能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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