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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推荐:1、金杜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5层。
北京市金杜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规模较大,能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与融资、资本市场、竞争与反垄断、公司与并购、数字经济、争议解决与诉讼、工程、能源与资源、环境等多个方面。
2、中伦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承继了总部在各传统和新兴领域的业界领先地位,在房地产开发与高端融资、基础设施与建设工程、IPO与资本市场、外商在华投资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反垄断、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优势。
3、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大成广州办公室的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公司综合类业务、公司收购、兼并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银行与金融、外商直接投资与外资并购、境外投资、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税务、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救济与WTO业务、海商海事、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矿业、能源与自然资源、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和劳动法。
4、君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坐落于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
广州君合以律师执业领域为横、客户项目所需为纵,构建精细分工的律师团队和按需配置的项目小组,努力满足客户对专业化和综合性高端法律服务的需求。
君合广州分所与早前设立的深圳、香港及海口分所一起,形成了君合对华南地区的体系化看盖,使华南地区的客户和项目能够在君合一体化的平台上享受更为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
5、方达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得益于平台优势,自我孵化成长或吸引到诸多优秀律师团队加盟,产生一批专注某一细分领域的优秀律师团队。
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从化市街口街道办河滨南路东富广场B栋兰花 律师:利晓珍,利晓珍律师,创办有广州从化律师网(gzchlawyer),曾多次接受广州广播电视台《真情追踪》栏目采访,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现任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利律师成功办理涉及各个法律领域的大量案...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地址: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19楼 律师:王靓华,王靓华 律师 王律师是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副主任律师,法学硕士,从事司法实际工作19年。
对民商法、公司治理、涉外、诉讼仲裁等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和专业实践,在国家、省、市... 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大厦39楼 律师:丛伟华,丛伟华律师多年从事教学和律师工作,法律、经济、管理三学科功底深厚,在律师业务中,擅长公司事务,花都区律师事务所排名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从化市街口街道办河滨南路东富广场B栋兰花 律师:利晓珍,利晓珍律师,创办有广州从化律师网(gzchlawyer),曾多次接受广州广播电视台《真情追踪》栏目采访,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现任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利律师成功办理涉及各个法律领域的大量案...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地址: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19楼 律师:王靓华,王靓华 律师 王律师是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副主任律师,法学硕士,从事司法实际工作19年。
对民商法、公司治理、涉外、诉讼仲裁等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和专业实践,在国家、省、市... 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大厦39楼 律师:丛伟华,丛伟华律师多年从事教学和律师工作,法律、经济、管理三学科功底深厚,在律师业务中,擅长公司事务,。
管东平律师是广州知名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专家,他潜心致力于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是民主与权利的开拓者和引领者;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他毕生致力于守护公平和正义,与法同行,与义相伴,无怨无悔。
管东平律师有着浑厚的法律理论知识,曾经以455分高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不仅是学者型律师,而且是实干型律师。
管东平律师所执业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2008年荣获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协颁发的“规范律师事务所”称号;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荣获海珠区司法局、越秀区司法局颁布的先进公益法律单位等称号;2014年受聘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办公室法律顾问单位。
法律主观:1、婚姻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 而取得 结婚证 违反 结婚 登记的程序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 法院 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2、人民法院受理 离婚 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 变更诉讼请求 。
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予处理。
4、离婚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 》施行后发生的 收养 行为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问题在判决书中予以处理,但不应对收养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或者到民政部门补办手续。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利害关系人坚持不申请宣告,但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当事人欠缺诉讼行为能力,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该当事人配偶以外的 监护人 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6、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 离婚协议 或 财产分割 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
但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 (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7、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 请求按 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 (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 债务人 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8、双方对 婚前财产 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投资收益包括: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 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9、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 买房 屋并 按揭贷款 ,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 贷款 ,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10、一方以自己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个体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离婚时对上述权益的价值协商不成,另一方又不愿意参与经营的,人民法院可依附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的价值进行评估,取得投资权益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投资权益一半价值的补偿。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投资权益无法估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税务、工商机关存档的财务资料来核定其价值,也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 营业收入 或者利润来核定其价值。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或者一方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股份已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12、在诉讼过程中,为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 亲子鉴定 的,应予准许。
一方当事人或成年子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对于婚生子女,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确有可能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对于 非婚生子女 ,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明拒绝鉴定一方与 非婚生子 女确有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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