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婚姻纠纷民事诉讼案例分析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白白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
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
”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
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
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
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
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答: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公司所在地乙县法院和丁县法院。
《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丁县是合同履行地,所以也有管辖权。
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期是受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
该异议不能成立。
因为问题一已经说明乙县法院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成立,必须是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
所以乙县法院有管辖权,就不能成立。
《民诉法》等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王明、王亮系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
去年王亮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王亮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王明认为王亮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王亮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
父亲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王明继承,王亮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王明提出让王亮搬走时,王亮不同意,故王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王亮腾房搬走。
王亮在答辩中称:王明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王明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王明、王亮的叔叔王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这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父留下的遗嘱。
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王亮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
王明见其弟已死亡,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问:(1)在本案诉讼中,王明、王亮、王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2)王亮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3)王明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 解析: 1、王明处于原先地位。
王亮处于被告地位。
王恩义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地位。
2、诉讼应当中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3、是否准许应由法院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 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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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 问题提出: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对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不甚了解,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由于习惯等因素,导致遗嘱在形式上出现一定瑕疵,此时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倾向意见: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
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倾向意见: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
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 问题提出: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倾向意见: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四、继承的'时效问题 问题提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法定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
之后有继承人提出分割遗产请求的,是否应适用时效规定? 倾向意见: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
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
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论该物是动产或是不动产。
五、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 问题提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
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就股权价值进行协商。
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法院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如何处理? 倾向意见: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 ,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七、离婚后,一方变卖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用所得款项购房,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该房屋?其权利如何保护? 倾向意见认为:应当就原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进行主张,但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
对于原有财产的价值,可根据不知情一方的主张,以财产出卖时、提起诉讼时等时间点予以确定。
八、婚后购房涉父母出资钱款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 问题提出:父母出资协助子女婚后购房,有较明确的资金来往记录,在子女离婚后,父母起诉主张子女及其离异配偶共同归还款项。
父母持有的借条上只有自己子女一人签名。
父母主张为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是借款,子女的离异配偶则主张该款项是父母的赠与,借条系事后单方补写。
对此,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由于借条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倾向意见: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
在处理结果上,若确系父母赠与出资购房,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时可考虑一方父母出资事实,在份额上可适当多分;若认定为借贷关系,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房屋份额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均等享有产权份额。
九、婚姻效力认定问题 问题提出:《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重婚的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是否还要宣告婚姻无效? 倾向意见: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并未排除重婚情形,故如果重婚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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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1)乙死后,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通常,法律对于虚假结婚、隐瞒婚姻状况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个人在结婚时隐瞒了已婚状况,或者使用虚假证件或信息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婚姻。
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2)乙死后,甲是否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如果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有效婚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通常会成为乙的合法继承人。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合法配偶通常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使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他们也可能自动继承一部分或全部的遗产。
但是,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例如婚姻是否有效、是否有立遗嘱等等,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来了解具体的继承权益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这样的复杂情况,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权益。
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婚姻纠纷民事诉讼案例分析的全部内容,小编花花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应积极的思考解决办法,最大程度的避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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