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离婚协议与遗产纠纷的关系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小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你好,是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且办理离婚手续了吗? 如果已经协议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应该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
如果协议离婚,可以以离婚协议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对方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对方仍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方立遗嘱,是通过哪种方式的呢?有效的遗嘱形式可以分成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以及录音录像遗嘱。
但是对于这些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有效条件。
如果遗嘱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是无法生效的。
对于一个形式上完备、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因此离婚协议和遗嘱的生效不冲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1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134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离婚协议不同于遗嘱。
1、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遗嘱是以死亡为前提。
2、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遗嘱是单个人的意思表示;3、离婚协议内容具有效力必须经过登记离婚的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为前提;遗嘱只有符合法定形式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离婚遗产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分割:1、若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的,离婚时夫妻中的另一方是无权分割该遗产的。
2、若夫妻一方在遗嘱中写明将遗产留给另一方,即使是双方离婚了,另一方也可以根据遗嘱获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若遗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以下 处理:(1)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协议的,写在离婚协议中,经过婚姻 登记机关确认生效。
(2)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 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而并不是平均分配。
2、若遗产不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遗嘱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的,则是夫妻个人财产,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离婚协议与遗产纠纷的关系”的全部内容就到这里啦,遇到法律问题还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防止给工作和生活造成麻烦。
来源链接:https://www.falvshike.com
法律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falvshike.com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