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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派出所婚姻纠纷案例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派出所婚姻纠纷案例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花花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   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

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   问题提出: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对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不甚了解,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由于习惯等因素,导致遗嘱在形式上出现一定瑕疵,此时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倾向意见: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

  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倾向意见: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

  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   问题提出: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倾向意见: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四、继承的'时效问题   问题提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法定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

之后有继承人提出分割遗产请求的,是否应适用时效规定?   倾向意见: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

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

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论该物是动产或是不动产。

  五、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   问题提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

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就股权价值进行协商。

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法院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如何处理?   倾向意见: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 ,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七、离婚后,一方变卖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用所得款项购房,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该房屋?其权利如何保护?   倾向意见认为:应当就原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进行主张,但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

对于原有财产的价值,可根据不知情一方的主张,以财产出卖时、提起诉讼时等时间点予以确定。

  八、婚后购房涉父母出资钱款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   问题提出:父母出资协助子女婚后购房,有较明确的资金来往记录,在子女离婚后,父母起诉主张子女及其离异配偶共同归还款项。

父母持有的借条上只有自己子女一人签名。

父母主张为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是借款,子女的离异配偶则主张该款项是父母的赠与,借条系事后单方补写。

对此,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由于借条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倾向意见: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

在处理结果上,若确系父母赠与出资购房,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时可考虑一方父母出资事实,在份额上可适当多分;若认定为借贷关系,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房屋份额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均等享有产权份额。

  九、婚姻效力认定问题   问题提出:《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重婚的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是否还要宣告婚姻无效?   倾向意见: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并未排除重婚情形,故如果重婚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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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1)乙死后,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通常,法律对于虚假结婚、隐瞒婚姻状况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个人在结婚时隐瞒了已婚状况,或者使用虚假证件或信息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婚姻。

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2)乙死后,甲是否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如果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有效婚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通常会成为乙的合法继承人。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合法配偶通常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使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他们也可能自动继承一部分或全部的遗产。

但是,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例如婚姻是否有效、是否有立遗嘱等等,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来了解具体的继承权益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这样的复杂情况,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权益。

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剧本主要是由台词和舞台指示组成的,是戏剧艺术创作的文本基础,编导与演员演出的依据。

与剧本类似的词汇还包括脚本、剧作等等。

它是以代言体方式为主,表现故事情节的文学样式。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模拟法庭剧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人物:   审判长:唐维艳   审判员:王俊懿刘印涛   书记员:唐敏   公诉人:张婷   辩护人:申敏   被告人:向超   证人:吴浩浩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孙婷婷   法警:罗金鑫李小龙   主持人:周红莉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为了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中的好青年,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己具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以加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里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共创和谐社会的美好明天,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全校师生模拟法庭表演活动。

  模拟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请大家遵守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现在我宣布城关中学八(14)班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

(主持人由幕侧退场,书记员进入法庭)   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向超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向超: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现在的职业是什么?   向超:我今年14周岁,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向超: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是因为我把范宇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0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3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向超,繁昌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2011年3月2日收到。

  审判长:繁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繁检刑字(2011)第8号   被告人向超,男,1996年6月8日出生,现年14周岁。

汉族。

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前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学生,现关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超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法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占天2010年12月24日来到凤凰网吧找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其MP4还给自己,被害人想再听几天,而起了冲突,在凤凰网吧内起了冲突,被告人因不敌被害人,被推倒在地,被告人气愤之下拿出口袋内的瑞士小军刀,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捅翻在地,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在将被害人扎伤后被告人迅速离开了现场,2010年12月28日在其班主任的陪同下到县公安局自首并交代了整个事件的过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天无视国法,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向超,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被告人向超,2010年12月24号你用刀扎伤被害人范宇是事实吗?被告人:是,可是是他先拿了我的MP4不还,我气恼了才扎他的。

  公诉人:案发当时你一共扎了被害人几刀?   被告人:就一刀。

  公诉人:你扎了被害人后,被害人是什么反应?   被告人:他当时就疼的滚到地上,手捂着肚子。

  公诉人:流血了没有?   被告人:一开始没有看见,当时光线比较暗,他又捂着,衣服也厚,所以没看见。

看他在地上打滚,旁边的网管将他翻过来才看见留了大量的血。

  公诉人:你当时是用什么刀扎的他?   被告人:随身的一把瑞士小军刀,和一般水果刀差不多长,是我平时削苹果用的。

公诉人:这把刀,你平时都带着,还是那天特地带上的?   被告人:以前一直带着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在扎伤被害人后,你去了哪里?   被告人:我一看见他出了很多血,当时很害怕,怕被公安局抓去,所以当时背着书包就跑了。

跑到班主任刘老师家里去了。

  公诉人:你把刀丢哪去了?   被告人:我当时害怕的很,跑出来把刀甩了。

  公诉人:甩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就网吧旁边的一块花圃里。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占天,你是因为什么事情和范宇起的冲突?   被告人:事情是这样的。

那天我去凤凰网吧找范宇要回上次他在网吧把我拿走的oppo牌MP4的。

其实在那之前我和范宇一点都不熟,只是知道他是初三八班的,在学校里是有名的混混,经常欺负低年级的同学。

上次我在凤凰网吧下载歌曲,他看见我的MP4精美漂亮,要我借他听几天,当时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他的几个朋友,我不敢得罪他们,所以就把MP4借给了他。

后来我听学校里的同学说,范宇借的东西肯定要不回来,所以我就又去找他要回来,在他们班没找着他,所以到凤凰来找他,发现他在上网就向他要MP4,可是他说再听几天,现在不还我,当时我就急了,就动手去抢,这样就动起手来了,可是我打他不过,被他推倒在地,气愤之下就拿起放在口袋里的刀,把他给扎了。

  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自首了,并如实的交代了自己将人扎伤的事实?   被告人:班主任刘老师劝我并亲自带我去自首的,我也把所有的情况都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了。

  辩护人:当时你和范宇打架,大概持续了多少时间?   被告人:时间有了一会的,我们先是抢拿MP4,抢着抢着相互推了起来,也撕扯了一会,他比我个子高,我就被他推倒在地,脑袋在网吧的椅子上磕了一下,当时非常疼,之后我才从口袋里掏出刀子,爬起来,当时光线比较暗淡,他没注意就被我扎到了。

  辩护人:有没有人上来拉架?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

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   1、出示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时的凶器瑞士小军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故意伤害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向超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向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占天的自首经过说明和被告人占天的户口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向超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范宇腹部的刀伤系重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占天在凤凰网吧故意伤害范宇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

(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更直观的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具体情节,我申请让证人顾少华出庭作证,请允许?   审判长:可以。

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   证人:知道。

  审判长:请在责任状上鉴字。

(证人鉴字)   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向超用到扎人的?当时你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我记得是2010年12月24号下午6多吧,因为过一天就是圣诞节了,所以记得比较清楚,当时在凤凰网吧,人很多,我就坐在他们打架旁边的一个位置,距离很近,我看到他们打起来了,就站了起来,往旁边靠了靠,一开始是高个子的把矮点的给推到了,后来是矮个子的不知道从哪里掏出一把刀把高个子的给捅翻在地。

当时情况就是这样子的。

  公诉人:当时扎人的被告人的情绪怎样?   证人:当时,他们打架的时候好像是争夺一个MP4,被告人后面就急的脸红,非常愤怒,还说,你再不把MP4还给我,我捅死你信不信的话。

没想到真拿刀捅人。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辩护人(先举手):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指着被告人向超)用刀扎的人?当时是冬天下午6点多,外面已经都黑了,而且网吧里的光线一向比较暗淡,你是怎么确定是他,又怎么能能看的如此清楚?。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刘雪娟,女,25岁,安徽警官学院学生,住学院西区9#410。

  原告代理人: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我叫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

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被告2:我叫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

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2004年1月26日,上诉人刘雪娟在被上诉人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中复性肌肤适用)一瓶,净含量130毫升,价格170元。

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

我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

原告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 。

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正确使用。

乐金公司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苏宁中心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

请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 ,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4.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 原告刘雪娟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主审法官: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

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对原告刘雪娟提交的购物发票无异议,但认为商品包装盒上的暗码反映,这一盒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不是苏宁中心卖出的。

  被告乐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海皙蓝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病症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用以证明其经批准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是合格化妆品,该化妆品的正确使用 已经向消费者说明。

  被告苏宁中心向法庭提交了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的联合销售专柜合同、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包装盒、说明书等,用以证明其是合法经销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刘雪娟对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主审法官:  被告: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

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的Q330101号《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第64条中明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四年”。

化妆品开瓶后即接触空气,加之温度、环境的变化,以及使用人的使用习惯和卫生条件不同,其活性成分容易发生变化,开瓶后的保质期必将大大缩短。

上诉人刘雪娟于2004年1月26日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应该是指该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瓶状况下的保质期,不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

一审认定“该期限应视为开瓶前或开瓶后都应达到的安全使用期限”,是错误的。

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  主审法官: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其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收藏,而是要用它来清洁、保护、美化肌肤。

化妆品一旦变质,通过消费者肌肤的吸收、渗透,必将对消费者的身体产生伤害。

因此,消费者真正关心的,不是化妆品在未启封条件下的保质期,而是启封后的使用期。

产品质量法为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被上诉人乐金公司仅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同时不说明该日期是指产品未启封状态下的保质期。

乐金公司还在一审中将“限用合格日期”解释为:“在正常保管下正常使用,不要超过瓶底的使用期限,可以保证质量。

”作为生产化妆品的专业人员,尚不能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正确解释。

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将“限用合格日期”理解为其所关心的开瓶后安全使用期,则是情理中事。

因此,仅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不同时说明该日期真实含义的做法,不能使消费者正确了解该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期,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

  被告:  原告: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纵观两个规定,产品质量法只是对限期使用产品的标注 提出了更高要求,二者不存在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 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将该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标注在显著位置,清晰地告知消费者。

被上诉人乐金公司只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没有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上诉人刘雪娟和其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被告:  原告:通过两审审理,上诉人刘雪娟已了解“限用合格日期”仅指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未开瓶状态下的保质期,现仍要求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

对于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均表示难以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化妆品的经营者,乐金公司和苏宁中心有义务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安全地使用该化妆品。

难以确定,并非不能确定。

企业应当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使用直接标注启封后使用期限,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说明,或者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加以警示等方式,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并正确使用自己的产品,消除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解。

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以难以确定为由,要求驳回刘雪娟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主审法官: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

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不同意调解!  主审法官: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主审法官: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只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和标的物均应是特定的。

上诉人刘雪娟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这一诉讼请求虽然合理,却已涉及到不特定的权利主体和标的物,超出本案能够处理的范围,难以全部支持。

但这一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刘雪娟希望知道自己购买的这一瓶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使用期限。

作为消费者,刘雪娟享有知情权,该诉讼请求中的这一部分合理合法,应当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刘雪娟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05年3月10日判决: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刘雪娟告知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光嫩肤液的开瓶使用期限。

  驳回上诉人刘雪娟关于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与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同样产品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上诉人刘雪娟负担20元,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各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宁泰市中级人民法院。

  闭 庭。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

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全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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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2024派出所婚姻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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