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姚安县法院婚姻纠纷案例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律律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你好,根据你的要求回答如下:1郑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郑某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履约失败,个人没有任何主观过错。
2应当由郑某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
因为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不以违约人有没有过错来定责任的大小和有无。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一般有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如果定的合同里有关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的约定,从其约定。
如果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 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 、骚乱。
从上看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是免责事由,郑某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案构成乘人之危,杨树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为:(1)他方陷入危难处境;(2)另一方故意利用他方的危难处境;(3)他方被迫接受了于其不利的条件;(4)该合同有时显失公平,有时则不一定。
本案中,杨树清要求周振华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
周振华则要求用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价款,是双方对原合同的协商变更。
在协商过程中,杨树清因其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烧光,又大雪封山,没有别的办法可想,陷入危难处境。
而周振华称“饲草可以按去年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所需的800元钱要用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
”显然是利用了杨树清的危难处境,而被迫同意将价值1600元的两头良种奶牛折抵价值800元的饲草,显失公平。
因此本案构成乘人之危,杨树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亲,!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1)乙死后,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通常,法律对于虚假结婚、隐瞒婚姻状况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个人在结婚时隐瞒了已婚状况,或者使用虚假证件或信息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婚姻。
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2)乙死后,甲是否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如果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有效婚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通常会成为乙的合法继承人。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合法配偶通常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使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他们也可能自动继承一部分或全部的遗产。
但是,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例如婚姻是否有效、是否有立遗嘱等等,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来了解具体的继承权益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这样的复杂情况,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权益。
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1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一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3 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
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
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她是在2004年已经构成 事实婚姻的前提下买的股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4 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
以上就是关于姚安县法院婚姻纠纷案例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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