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履行方式:.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篇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被处罚人: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的规定。
现依据 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篇2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索引号 77599131-3/20xx-18526发布机构 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副索引号
信息名称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蒋某。
本机关依法查明:蒋某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通知书1份;3、询问笔录2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6、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7、委托书1份;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9、蒋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10、冯正某、冯陆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覃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12、南宁蒋某口腔诊所提供的收据复印件11份(20张收据);13、南宁蒋某口腔诊所提供的南宁市社会医疗统一病历登记本复印件1本共计69页;14、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 份为证。
蒋某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蒋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地址:南宁市衡阳西路11号)。缴款程序: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监督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上述银行缴纳罚款,最后凭银行《回单》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监督所领取《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xx年7月12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篇3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公(仲)决字【20xx】第1168号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xx年10月1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篇4
近来有少数员工出现上班迟到现象,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公司形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杜绝迟到现象发生,从月日起,凡员工迟到的,一律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迟到1小时以内扣一小时工资,1小时以上扣超过时数的两倍工资。特此通知。
公司办公室
年月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篇5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交路政处罚字( )第 号
当事人: 地 址: 当事人 一案,经依法审理,现查明:当事人 于 年 月 日 。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当事人 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条第 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 条第 款、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 条第 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条第 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 条第 款 规定、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 条第 款之规定。责令 ,并处 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到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大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篇6
:
应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举行听证。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应携带身份证明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听证由 主持,你(单位)若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特此通知
x年xx月xx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篇7
xx市银山铁矿: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我局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期间,采取个人银行卡收款、销售货物不入账的账外经营方式向部分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共计收款278635309.00元,未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第(一)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少计应税货物销售额238149836.74元,少计提销项税额40485472.26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款40485472.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xx2736.1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20xx年10月28日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于20xx年10月18日之前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年9月13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篇8
兹有我厂职工,男,现年XX岁,系XX车间工种。
该同志自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连续旷工XX日,厂办多次通知拒不到厂报到,其行为违反了我厂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为严肃厂纪,从即日起给予XX处分。
特此通知
X厂办
XX年XX月XX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篇9
公(交)决字[ ]第 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其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档案编号: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 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__ 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在________________实施 _______________ 违法行为(代码__________ )。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明。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_______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_______________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记12分。
暂扣驾驶证_____月 驾驶证是否转递:□是 □否
吊销驾驶证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 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 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篇10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xx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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