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投诉,实行以区域管辖为主、层次管辖为辅的原则。
受理原则:
(1)被诉人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者下属分会应当处理消费者投诉;被诉人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者下属分会处理。
(2)涉及两个县级以上的,由上一级(市、省)消费者协会共同处理。
(3)涉及两个以上市级协会管辖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可以委托管辖范围内任何与本案有关的消费者协会处理已受理的投诉。
(4)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信件和网上投诉可以直接转移到当地消费者协会,重大和困难的投诉可以直接受理。
(5)外国消费者向国内经营者投诉的,由被起诉人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上海、江苏、香港和澳门消费者在该省的消费者引发的纠纷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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