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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离婚后要求法院解除婚内人身保险合同能被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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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刚和小美原系夫妻关系,在2017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内,小美作为投保人,以小刚为被保险人,于2011年7月在中国人寿山东分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小美共为该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共计300000.00元。双方离婚后,小美于2017年9月为该保险合同交纳了50000.00元保费。小刚向一审法院起诉,其中一项诉求为:解除被告小美为投保人,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一审判决未予支持。

小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解除涉案的人寿保险合同及附属合同,理由是其与小美已离婚,小美已丧失对自己的保险利益,因此,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当解除涉案合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小美与被保险人小刚系夫妻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虽然在双方离婚后,小美丧失了对小刚的保险利益,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要求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一直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离婚前已经生效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权选择继续交费,无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离婚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婚内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法律依据,将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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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被保险人离婚后要求法院解除婚内人身保险合同能被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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