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例,恶意不当得利案例?
俗话说:“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证明问题在讨论中让我们产生了诸多困惑。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一是因为证明问题本身之奥秘复杂,二是我们不清楚证明问题当中所蕴含的法理。而“法之理乃法之魂。”恰逢最近遇到一个关于不当得利的案例,其中涉及关于不当得利的第四个构成要件即“没有上的原因”是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还是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
案件要点:在法律性质和基本权利义务结构上,不当得利纠纷中善意受益人对受害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与占有关系中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相似,可以类不当得利关系中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有利益为限,当现有利益不复存在时,善意受益人不再承担不当得利返还义务根据《》第122条和第985条,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另一方遭受损失;三是得利人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在附加案例中,由于所有权变更过程明确,往往更容易识别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问题主要在于如何确定这里的得利《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是关于民事主体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修改
本条规定民事权利一章,重点强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不当得利债权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根据他人的损失获得利益其目的是调整财产变动中不平衡的利益关系由于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受损人,形成以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关系以下小编结合相关规定和案例,供读者更好地学习本条内容
案件要点:在法律性质和基本权利义务结构上,不当得利纠纷中善意受益人对受害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与占有关系中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相似,可以类不当得利关系中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有利益为限,当现有利益不复存在时,善意受益人不再承担不当得利返还义务案件编号:(2017)最高人民法院28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院编制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院新民商事案件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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