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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定情形

律师解答 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定情形的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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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定情形》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bddrpcglrdfdq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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