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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随着人们知识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商标注册的事项,在我国,商标是非常重要的存在,而且只有通过了国家商标局审核的商标,才能受到的有效保护。那么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务时刻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上知识就是法务时刻小编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务时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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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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