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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可否公证?

齐女士与董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携带抚养,董先生负担孩子的部分抚养费。眼看孩子马上到了读小学的年龄,为孩子上学方便,齐女士与董先生商定,孩子由董先生携带抚养,并询问可否办理公证?

公证员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携带抚养,如另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公证变更子女抚养权主要就是证明已经离婚的夫妻双方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真实有效,既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也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体现公证预防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的社会价值所在。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公证提示

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调解离婚的,提供生效的调解书;一审判决结案离婚的,提供一审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二审判决结案离婚的,提供一审、二审判决书。);

2. 孩子的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3. 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来源:广州公证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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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变更子女抚养权,可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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