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被害人过错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影响的观点吧。
被害人过错,是指诱使或促使犯罪人实施加害于己的行为,并对罪责刑产生直接影响的被害人的过失或错误。即被害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具有道义上或法律上可以谴责或归责的过错。这种过错具有过错性和可归责性。
那么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对于加害人的判决有多大影响呢?下面就由小编具体介绍一下。
一、 有罪无罪的影响
关于具体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大小分为四种类型:第一是责任小于加害人;第二是责任与加害人等同;第三是责任大于加害人;第四是被害人负完全责任。
上述四种类型,前三种类型,尽管被害人有过错,但是加害人仍然构成犯罪。
第四种类型当中是指正当防卫中的被害人,这个意义上的被害人实际上是加害人,而加害人实际上被害人。被害人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负完全责任,加害人完全不负责任,也就是正当防卫权的体现。例如被害人欲持刀杀死犯罪人时,被犯罪人发现引起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害人头部撞伤,抢救无效死亡。犯罪人的谴责性大幅度降低,责任完全归咎于被害人,则犯罪人的行为情节完全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自然应免除处罚。
二、对罪轻罪重的影响
1、 从轻处罚
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人损害行为存在一些不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仍存在一定的影响。这就认为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犯罪人进行损害行为具有一般责任。这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普遍存在可见的。例如邻里之间因为琐事发生口角,犯罪人怀恨在心蓄意报复;日常生活中人际关系矛盾未得到妥善解决,日益激化造成悲剧等等。 上述情形中,被害人的先行为或许存在各种各样的缺失,对犯罪人造成精神上的刺激,但被害人的行为只能作为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并不直接引起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此种情况下,犯罪人采取犯罪方式解决问题则可责性降低幅度极低。但考虑到被害人的先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则在量刑中可以作为酌情考虑这种轻微过错的程度而予以从轻处罚。
2、减轻处罚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人的损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将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减刑。被害人主观上有重大的过错,并直接导致犯罪人实施损害行为就应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全面的分析。若被害人在犯罪人实施损害行为之前因为故意或过失而使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收到重大的损失,我们不能够要求犯罪人时刻保持着自控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那么被害人也自觉或不自觉的参与了犯罪人占主要地位的犯罪过程。例如被害人与犯罪人发生争执引起双方相互攻击斗殴,则犯罪人的所应受到的谴责性大大的降低。在主观上,被害人应具有严重过错或过失。客观上,被害人的不法行为或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足以引发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最后,被害人的先行为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对死刑案件的影响
由于被害人的过错或严重过错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对死刑量刑标准之一"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考量,也不一定属于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
相关法条:******于199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指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被害人的过错,在我国刑法中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不少地方实际很少考虑这一情节。小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克服唯后果论的错误倾向,不能只看人身伤亡的客观后果,还应查清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大小,并正确判断其对案件发生发展的实际影响力,依法而审慎地适用刑罚。
对于被害人过错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影响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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