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没领证分开算什么(办过酒席没领证离婚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今日说法法律咨询|结婚时办了酒席但没有领证,现在我发现对方出轨,想要离婚他却不愿意签字,我该怎么办?
婚礼上的
“我愿意”
宝宝第一次叫的
“妈妈”
我以为我会幸福一生
可是
美梦还是破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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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已经结婚5年,没有领结婚证,但办了酒席,我们还有一个儿子。可是,男方在外面有外遇了,我想解除婚姻关系,男方却不愿意在解除协议上签字,该怎么办才能解除关系呢?
A1:
你好!你们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对儿子的抚养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你与男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构成同居关系,并非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我国自1994年2月1日之后,婚姻登记就成为构成夫妻关系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男女之间只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才是夫妻关系。因此,如果你们双方不愿意再继续共同生活,无需去民政局或者通过法院来解除同居关系。但是,你们仍然可签订协议,就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男方不愿意就共有财产、子女抚养等事项与你协商或是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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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老婆在非机动车道送孩子上学,突然有辆车在路中间停下,并打开车门把我老婆撞倒,造成左锁骨骨折,车主只叫保险公司出钱处理,车主不管,这件事我应该怎么办?
A2:
你好!建议你们及时报警,如你的妻子治疗终结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车主也拒绝赔偿,你可将车方、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
当遭遇交通事故时,事故双方应当第一时间报警,便于固定相关证据、划分事故责任。同时,你们要及时向交警索要肇事者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以及车辆的保险单的相关信息资料,便于事后索赔。
交通事故造成了你妻子骨折,建议你妻子尽快治疗,可待治疗终结后再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你妻子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因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一系列费用,你们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考虑到伤者还在治疗期,如果存在支付医疗费比较困难等问题,你们也可以考虑先起诉已产生的医疗费,其他后来产生的费用及赔偿金等可以将来治疗终结和做完伤残鉴定后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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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应届生在实习时,签订协议4个月后,因个人原因与领导提前3周提出离职,遭到拒绝,对方提出必须在规定时间课程上完才同意辞职。实习协议上写着需要提前7天书面告知,并且需要征得同意才能结束实习协议,那我现在应该要怎么做?
A3:
你好!建议你提前七天书面通知教育机构,结束实习,办理离职,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
“实习”一般是在校学生出于学习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且也不代表将来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实习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但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也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你们的实习协议约定是一定要得到培训机构的同意才能离职,而且实习协议很可能是培训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你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明显限制了你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建议你提交书面辞职信,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公司负责人员的签收单;或通过邮政快递辞职信,保留好签收回单,以及与公司沟通相关内容的录音录像等。如果该培训机构是经批准的专门见习基地或单位,你还可向学校或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反映或咨询投诉渠道。
4
Q4
小区单元结构为一梯三户,我与邻居杜某、赵某共用三单元三层的公共区域,按理说本单元三层的公共区域的配电井、水暖井的使用权是我们三家的。可是小区楼下开商店的既非本单元又非本小区人员,竟然在我们公用配电室拉拽宽带,走的外线,在靠近步梯的墙上乱拽,还走窗户。是否侵占了我们的使用权?
A4:
你好!楼下商店如果没有经过业主和物业同意私搭宽带,则侵犯了业主的权益。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和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小区配电井和公用配电室都属于小区共有部分,不单独属于你们这一层的三位业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里规定的主体是不动产权利人,而且要有必须性。根据你的陈述,小区楼下商店所处经营性用房,一般也属于小区建筑物的一部分,商铺从你们单元楼层牵宽带线,如果是经过了业主和物业的同意,又必须从你们单元搭建,你们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同时,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负有对小区建筑共用部分的维护、养护和管理职责。如果商铺是私搭乱拽,或外线影响了小区的外观则侵害了业主的权益,你们可以要求物业进行整改。
5
Q5
我买了床品四件套,发现吊牌未标示生产厂家,问了商家,商家说是出于供应链保密考虑。这样的做法符合《产品质量法》吗?有没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有该如何维权?
A5:
你好!商家这样的做法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你可以要求商家退货,也可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投诉。
首先,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没有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的,应当责令改正。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你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你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你也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因此,商家出售的产品没有标示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侵犯了你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你可以与商家协商要求退货,并且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等进行反映或投诉。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广东广州)
办了酒席不领证算不算夫妻?这个问题不简单
稍有些常识的朋友看到这个问题可能毫不犹豫地给出了答案,不领证就不算夫妻。
这个问题貌似很简单,实则不能一概而论。
我们也要照顾到某些朋友,我在执业过程中也处理过多起婚姻纠纷案件,有些案件当中的男女双方并没有领证,双方仅办了酒席,可他们仍然认为自己是夫妻,我这里还要再次重申一下,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能认定为夫妻,办酒席的不算,因此这种纠纷不算婚姻纠纷,而是同居纠纷,双方仅需要处理孩子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不需要解除婚姻关系了。
但是,是不是只要不领证就不算夫妻呢,这是我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许多国家都有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并存的现象,那什么叫事实婚姻呢?
事实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这句话简而言之就是,没有领证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这就是事实婚姻。
这种关系在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并没有否定,而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有条件地承认,最后才转为不承认。
比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后还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只能算非法同居。
所以,由于过去封建残余的影响,部分地区婚姻状态仍然维持了封建婚姻制度的形式,这就导致出现了大量的事实婚姻,国家也需要有条件的慢慢过渡。
因此,这个问题是不是就不简单了。
如果有法律问题的可私信,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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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要还吗?
【裁判要旨】按照风俗举办了婚礼,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的金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于2020年6月12日见面认识,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后开始交往。2020年10月6日,原告及其父母与被告的父母见面商谈原告与被告的婚事。经协商,原告与被告决定于2020年11月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及家人带了两瓶酒、烟及一些肉到被告家。订婚后,被告偶尔去原告家生活。2021年4月16日,原告之母梁某通过微信向被告的母亲黄某转账68000元作为彩礼。2021年4月16日,原告为被告购买各类衣服共计价值4692元。2021年4月19日,原告为被告购买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1枚、黄金手镯1只。被告于2021年3月24日在凯里购买陪嫁的各类物品共计花费15080元。2021年3月28日,被告为原告购买婚礼服花费4072元。2021年3月31日,原告父母到被告家中商谈结婚时间和举办婚礼事宜。经协商确定,原告在5月1日将被告接至原告家中举办婚礼。2021年5月1日,双方举办婚礼后,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曾与被告约定于2021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渐因家庭琐事感情生疏,原、被告的家庭也因此逐渐产生矛盾。被告及其父母多次向原告及其父母提出办理结婚登记,但原告未明确表示愿意办理结婚登记,也未正面与被告协商办理结婚登记事宜。2021年8月中旬,被告离开原告家,独自到凯里某公司工作。由于原告一直联系不上被告,于是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和其父母向原告返还索要的礼金及购物的费用等共计人民币9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彩礼的范围以及返还彩礼的金额如何确定。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依据风俗习惯而向女方赠送的财物。男方按照习俗给付女方一定数额彩礼,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的基础上进行的给付,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一旦未缔结婚姻,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原告母亲梁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之母黄某转账的68000元,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于彩礼。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被告对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无过错,被告及其父母多次与原告及原告家人联系希望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未明确表示同意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过错在于原告。关于被告应当退还彩礼的数额,结合原告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的彩礼数额为原68000元彩礼的80%(54400元)。关于原告主张给被告买的“四金”,属于价值较大的财物,具有彩礼的性质,鉴于被告的嫁妆价值15080元,可与原告给被告买的“四金”相互冲抵,故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四金”。原告为被告购买衣物花费4692元,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被告不应返还该费用。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判决:一、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544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给付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民间婚俗。伴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大众对彩礼已经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给付彩礼不再是缔结婚姻的必经程序。但是,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仍然是嫁娶中的重要习俗。“天价彩礼”问题已经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旦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彩礼,双方没有缔结婚姻或者结婚后不久又离婚,往往会因彩礼的返还引发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且未共同生活,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彩礼,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但是,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沈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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