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办理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书、本人的证、户口簿、身份证、子女出生证等材料。且若涉及财产和约定的,则还需提供相关的财属证、债务凭证。
依据:
《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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