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这个问题,遂就研究情况在此记录、汇报。
案情简要
某公司对其高管月工资进行拆分发放,其中一笔是2000元,但需要该高管填写报销申请单并提供等额发票(购物、餐饮、加油等均可)。后该高管被违法辞退。
在劳动仲裁阶段,公司方认为该2000元不应计入该高管的月工资。
焦点问题
在计算该高管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是否应将该2000元计入计算基数?
法律分析
“工资”的定义是:在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具有发放上的时间规则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报销指的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产生的合理花费进行核销。
报销要素有两点:1、员工履行工作职责。2、遵循企业有效的报销制度。
综上,法律上对于是否为“报销款”,一般考虑三点:1、报销凭证与报销用途或工作内容一致;2、报销款是对员工因工支出的核销;3、发放时间及金额通常不固定,具有实时性。
结论
一般情况下,每月报销款金额固定、报销项目与职工工作本身不相符、用人单位没有具体的报销制度等,均易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报销款”实质上就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工资的一种拆分形式,将工资以“报销款”的名义发放。
因此,该类“报销款”应当计入工资总额。
赠言
一部《劳动法》,从劳资双方解读,会有不同的收获。对于本文,同样适用。希望各位能有自己的理解。感谢阅读!欢迎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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