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由下列要件构成,即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上述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行使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害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 的问题,下面由法务时刻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
1、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由下列要件构成,即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上述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行使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害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二、什么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由于企业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因此有学者建议对因重大过失而致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没有按照规定披露,或者因重大过失而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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