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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相当性,才可能成立犯罪,而不作为与作为的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阻止危险但未排除或者控制既存的危险。具体而言,作为要求满足三个条件:

一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即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

二是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即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

三是行为人履行义务本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1、行为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如果行为人对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源处于实质上的支配、控制地位,而且对危险源具有形式上的监督管理义务,则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包括对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的管理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以及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2)注意先前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情形:

第一,下列情形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A、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增加、制造危险;

B、该危险并不紧迫、微不足道;

C、危险属于被害人自担风险的情形;

D、无关之人偶然经过或者出现在法益侵犯现场。

第二,先前行为不要求行为人独立实施,行为人参与了奠定作为义务基础的先行行为时,就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例1:甲、乙共谋入户盗窃,但乙在里屋盗窃时强奸妇女的,由于甲对乙超出盗窃故意的强奸行为没有提供物理或者心理的原因力,而且甲没有阻止乙强奸被害妇女的义务,故无论甲是否看见乙的强奸行为,甲仅承担盗窃罪的责任,而乙成立盗窃罪与强奸罪(并罚)。

例2:甲、乙共谋抢劫而捆绑被害妇女,之后乙强奸被害妇女的,甲虽然捆绑行为不成立强奸罪的共犯,但因其捆绑被害妇女使其失去了反抗的能力和机会而负有保护被害妇女受到新的法益侵犯的义务,甲能履行而不履行救助义务,成立不作为方式的强奸罪的共犯。

第三,一般过失行为、过失犯罪行为、故意犯罪行为都可以成为先前行为。

第四,先前行为不要求一定是违法行为。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有效的行为,都可能引起作为的救助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在这种情形中,只有当法规范、制度或体制、自愿接受使法益保护具体地依赖于特定的人时,此人才具有保证人地位。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在这种场合,只有该领域的支配者可以排除危险时(具有排他性),才能要求该领域的支配者履行义务。这种排他性的支配,既不排除同时犯(其他人同时可能成立犯罪),也不排除共犯(其他人可能成立共犯)。包括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以及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2、作为可能性

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对自己的生命存在危险,则意味着没有作为的可能性;如果履行义务对自己没有生命危险,负有义务的人应该尽其所能履行义务。判断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应该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客观条件与个人能力两方面进行具体判断。

3.结果回避可能性

只有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结果的,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4.不作为的成立条件不等于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行为符合不作为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时才成立犯罪。换言之,不能以不作为的条件代替不作为的犯罪构成要件。

来源:渡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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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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