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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中图书出版者及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出版合同中图书出版者及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法务时刻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出版合同中图书出版者及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出版合同中图书出版者及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出版者的权利:出版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出版图书。

一、出版者对版式享有使用权。出版同一部作品的出版不得抄袭,采用他人的图书版式,否则构成侵犯他人对版式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二、出版者对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图书、报纸、杂志的出版者不得抄袭、采用他人的装帧设计,否则构成侵犯他人对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出版者的义务:

出版人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出版人出版图书的期限、数量、质量和应支付的报酬。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应承担责任,赔偿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承担民事责任。”

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向出版者收取报酬。

义务:

需要按约定投稿。

《著作权法》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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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出版合同中图书出版者及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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