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预先放弃窝工停工损失的索赔权,对于实际产生的窝工停工损失是否可以主张索赔?
案例索引
巨鹿公司承建了三江公司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缓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
该住宅小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三江公司延期交付场地等原因,导致了巨鹿公司存在窝工和停工损失,就该笔损失,巨鹿公司与三江公司多次协商未果。
后巨鹿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案涉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闭口包干价XXXX万元,其包括的项目中含有管理费等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缓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所产生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发包人不再承担。发包人书面通知前所产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根据前述约定,即使本案存在因三江公司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事实,在双方未达成赔付损失协议的情况下,巨鹿公司向三江公司主张工程管理费损失缺乏合同约定。
巨鹿公司在庭审中主张,涉案合同是三江公司的提供的格式合同,巨鹿公司不能修改合同条款,该条款对巨鹿公司明显不利,巨鹿公司主张该合同条款无效。本院认为,格式条款系指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好的其内容未经双方当事人讨论的合同条款,其签约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一方面巨鹿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为平等民事主体,巨鹿公司为专业公司,应该具有签约时商业风险判断能力,其也并未在合理期间内对其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提出变更或撤销的救济。另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但该两条规定并非确认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巨鹿公司该项主张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援引: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1004号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