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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法 56 条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建议参考:

1、了解当地的停车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法行为。

2、如果需要停车,应选择合法的停车地点,并按照规定停放车辆。

3、在临时停车时,应注意不要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有需要,应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联系。

4、如果收到交通违法通知,应及时处理,避免产生更多的罚款和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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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长春市交通法 56 条怎么处罚?》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ccsjtf56tzm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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