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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法 56 条怎么处罚呢

根据《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建议参考:为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如果您不确定某项行为是否违反了交通法规,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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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长春市交通法 56 条怎么处罚呢》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ccsjtf56tzmcfn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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