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法 56 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建议参考:为了避免被处罚,驾驶员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如果需要临时停车,应该选择合适的地点,并确保不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驾驶员应该注意交通标志和标线,遵守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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