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未办理转让手续怎么处理
1、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未办理转让手续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出资的条件;
(2)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二、什么是瑕疵出资股东
出资瑕疵股东,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
(一)不适当出资
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如公司成立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段时间后才将货币缴付给公司;以实物、、等作价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半年内未办理财转移手续;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用货币代替出资或以货币出资的用实物等其他财产代替出资等。
(二)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行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股东恶意串通,在股东未提供任何货币、实物等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虚假的资金信用证明,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机器设备、房屋等作价出资,导致在公司成立后,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公司成立后,根本未将实物交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等。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未办理转让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等可向法院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而法院应当责令出资人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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