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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怎样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怎样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2、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二、什么是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对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

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成为法人的要件。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出资是股东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权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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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成都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怎样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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