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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根据《》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一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二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2.夫妻可以约定将关系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吗?

可以。《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哪些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行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lawjid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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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成都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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