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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但未进行评价怎么处理

一、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但未进行评价怎么处理

1、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但股权未进行评估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

(2)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二、公司法责任有哪些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但股权未进行评估的,公司、其他股东等可向法院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出资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可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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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成都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但未进行评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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