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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由谁偿还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出资承担,所以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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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成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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