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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法如何规定股权变更

一、如何规定股权变更

1、公司法规定股权变更如下:

(1)内部可以自行转让股权,但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外部转让,必须经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公司因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必须通知债权人;

(3)其他规定。

2、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法规定哪些人可以成为股东

对可以成为股东的资格,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货币或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就可以依法成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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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成都公司法如何规定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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