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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法条)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1、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2、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3、因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4、因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依据】

《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行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lawjid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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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成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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