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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新婚姻法财产分配)

1:简述中规定的亲权的特征。

(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亲权只存在于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2)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因而亲权的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

(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收养关系成立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身份关系。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如对收养主体的限定:收养人需年满30,收养异性需相差40岁等)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今日一题(多选):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子女所不受的限制有( )

A 收养人无子女

B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C 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D 年满30周岁

法行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lawjid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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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成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新婚姻法财产分配)》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cdhyjtfdjbyzxhyfccf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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