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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民法典规定上市期间股权可否质押

一、规定上市期间股权可否质押

1、上市期间股权可以质押。属于对外担保。因为股权质押不影响股权的所有权,但是出质人也不得转让股权。股权质押需要设立登记才生效。主要是为了担保的履行。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

民法典规定上市期间股权可以质押。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中的财;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民法典股权质押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股权质押的规定,主要有: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2、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3、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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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成都民法典规定上市期间股权可否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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