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外商投资企业名义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份之协议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
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未向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转让价格条件优于内部通知的条件,此时,转让协议的效力要区分是否已实际履行来分别判断。
1,转让协议已签但尚未履行,此刻协议虽已生效,但由于内部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协议履行的效力进行了有力限制,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可直接主张优先购买权,使对外转让股权之协议无法实现;
2,转让协议已签且已实际履行,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直接要求优先权,但可以主张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返还股权,退还价款,则享有优先权之股东可按原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
3,转让协议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续均以办理完毕,此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虑,如果超过一定期间(如一年)享有优先权之股东不主张行使其优先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将消灭。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