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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一、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原是否承担责任

1.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如果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并且能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独立的,不承担公司。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履行出资责任后,并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不承担公司债务。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务时刻进行咨询。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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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成都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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