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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转让股份前债务承担约定是否合法

一、转让股份前承担约定是否合法

1、转让股份前,债务的承担约定是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院应予支持。

2、依据:《》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债权是否可以抵销法人的债务

1、公司的债权可以抵消法人的债务,但需要同时满足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三个条件,否则不可抵消。

2、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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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成都转让股份前债务承担约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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