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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交通法第 63 条 1039 是怎么处罚的?

赤峰交通法第 63 条 1039 指的是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建议参考:

1、了解当地交通规则和法规:在赤峰驾驶车辆前,建议了解并遵守当地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包括停车规定。

2、寻找合法停车地点:在赤峰驾驶车辆时,应尽量寻找合法的停车地点,如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

3、注意停车标志和标线:在赤峰驾驶车辆时,应注意观察停车标志和标线,遵守相关规定。

4、保持车辆移动:如果车辆被拖走,应及时了解拖移地点和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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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赤峰交通法第 63 条 1039 是怎么处罚的?》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cfjtfd63t1039szmcfd5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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