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标准是指因车祸导致腰椎骨折,经治疗后遗留腰部活动度丧失 10%以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腰椎骨折经过治疗后,腰部活动度丧失 10%以上;
2、腰椎骨折经过治疗后,存在腰部疼痛、僵硬等不适症状;
3、腰椎骨折经过治疗后,需要长期进行康复治疗。
需要注意的是,十级伤残标准是一个相对的标准,具体的评定结果还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患者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评定。
建议参考:
1、在遭遇车祸后,应及时就医,并保留好所有的医疗记录和检查报告;
2、如果需要进行伤残评定,应选择正规的鉴定机构,并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进行鉴定;
3、在评定过程中,应如实向鉴定机构提供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情况,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
4、如果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评定,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相关法条: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1147-2014)
4、10 十级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
1) 头皮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 40.0cm2;
2)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 10.0cm,其中至少 3.0cm 位于面部中心区;
3)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7.0cm2,或多块累计面积达 15.0cm2;
4)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 30.0cm2;
5)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6)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
7) 一侧眉毛部分缺失;
8) 鼻部条片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 5.0cm,其中至少 1.0cm 位于鼻背;
9) 鼻部圆形瘢痕,直径达 3.0cm;
10) 鼻部分或完全缺损;
11) 牙槽骨损伤长度≥4.0cm,牙脱落 4 枚以上;
12)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 8 枚以上;
13) 颌面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14) 张口受限Ⅰ度;
15) 咽或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4、10.3 脊柱及四肢损伤
1)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 1/3)或粉碎性骨折;
3) 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4) 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5)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6) 一侧髌骨切除;
7)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8)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9) 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 以上;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 以上;
1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 25%以上;
1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 50%以上;
13)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 5 掌骨部分缺损;
16)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 75%以上;
17)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 2~3 趾功能丧失 75%以上;
18)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 2~3 趾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19)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 75%;双足除拇趾外,任何 4 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20) 缺失任何一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21) 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5.0cm 以上。
4、10.4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手掌缺失 5%以上;
2) 双手完全缺失;
3) 双侧前臂缺失;
4) 双侧肱骨缺失;
5)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6)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7)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8) 一足拇指缺失,另一足除拇指外其他四趾缺失;
9) 一足拇指无功能,另一足除拇指外其他四趾功能丧失;
10) 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0cm 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伤残评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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