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开门杀”逐渐成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焦点问题之一,关于责任如何认定,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今天咱们通过一则简单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件介绍】
陈某是某出租公司的一名司机,2018年3月,陈某驾驶出租车搭载乘客刘某前往杭州市,当车停靠在路边时,陈某未曾告知刘某下车时注意后方来车,当刘某打开车门下车时将驾驶电动车的牛某相撞,造成牛某倒地后被宋某驾驶的摩托车刮碰,造成车辆损坏,牛某受伤。经过交警的责任事故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牛某及宋某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牛某两次入院治疗近120日,经过司法鉴定,牛某构成十级伤残,牛某起诉陈某、刘某、宋某要求三人赔偿自己交通事故照成的经济损失,陈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再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某、刘某、保险公司做出回应,陈某辩称赔偿费用过高应当给予调整,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辩称,其本人受雇与陈某,应当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属于出租车上的乘客,不应当属于被保险对象,刘某应当对其自身的侵权行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仅对陈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搭乘人刘某的侵权行为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牛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并致残,可以获得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应的赔偿,牛某因该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2万的赔偿责任,宋某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赔偿1.2万。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并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其赔偿比例也是根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事故责任比例,而非驾驶员的责任比例,因此该损害并不限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造成的,刘某作为乘客打开车门造成的损害,发生在保险车辆营运期间,亦应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对陈某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该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牛某经济损失合计26万元。宋某应赔偿牛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车人,打开或者关闭车门前均应仔细留意车门前后方的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打开或者关闭车门,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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