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规定,处理一方签字属于效力待定行为,需要等待另一方进行追认,另一方追认后,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不追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第三人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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