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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拆迁是属于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离婚时能否被分割?

原标题: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离婚时能否被分割?法院: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应认定为被安置人员的个人财产权益

城镇化持续推进,由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引发的纠纷和诉讼随之而来。其中,离婚诉讼中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分割的问题备受关注。那么,登记结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记者走进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通过一起典型案例,一探究竟。

张某(女)与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7年4月12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5月1日,何某某与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某建设指挥部签订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协议,就其所在村的房屋拆迁安置情况作出约定。根据协议,建设指挥部按照每人47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对何某某家庭5名成员(何某某,何某某儿子、儿媳及两名孙女)进行安置或给予相应货币补偿。2017年6月13日,张某户籍迁入何某某处。2021年4月21日,何某某与建设指挥部签订新增人员货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载明张某为何某某方的新增人员,因选房时抓取到空号,按照每人47平方米的安置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共计625100元。且补充协议载明“新增人员安置不再抵扣原住宅面积,新增人员过渡费自落户之月起计算核发”。2021年5月15日,张某作为新增人员享有的货币补偿款及过渡费用共计678516.96元打入其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6月12日,张某向何某某转账支付58500元,并备注“过渡费”。

2021年8月,何某某以与再婚妻子张某感情破裂为由,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分割被告张某与其婚后获得的拆迁补偿款625100元。庭审中,被告张某认为:原告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其因拆迁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本案原、被告争议焦点在于,何某某因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以及张某婚后作为何某某家庭新增人员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依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原告何某某拆迁安置户下的新增人口,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其因拆迁安置获得货币补偿款625100元,系对其个人的安置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性,故对原告何某某提出的该补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本案的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员额法官李晓辉表示,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等国家政策文件的精神可知,安置权益的取得是基于国家对失地农民房屋、土地等被征收或拆迁后的基本生存居住权益的保障,以不分男女老幼的方式给予每一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保障,这与何某某和张某的夫妻“协力”无关,因此,何某某获得的安置房权益与张某取得的货币补偿均应当认定为其个人特有财产。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分割的家事案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应分得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均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郭延冉

责编:李思羽

和老公离婚后,他家的拆迁补偿款有我的份吗?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11 未出资的婆婆上产证,房子怎么分

尤女士

我和我老公结婚的时候,我老公是有房子的,他之前家里拆迁分了一套公房,那套公房在一楼,虽然出入不用爬楼梯,但是很潮湿,阳光也不好。当时我们没有多少钱,有个房子住就不错了。后来,有了一点积蓄,我们先是把这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产权证上写了我老公一个人的名字。我原来一直怀不上孩子,天天吃中药,过了几年,终于怀上了。为了以后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我和老公打算换房子,把这套一楼的房子卖了,买一个楼层好一点的,哪怕远一点的房子也没有关系。没多久,我老公就看中了一套房子,而我们的房子虽然是一楼,但是因为周围生活方便,出手也很快。虽然买的房子是我老公看中的,由于那个时候我老公工作单位比较忙,而我正在怀孕,反应很大,一天到晚孕吐,所以买房子的事具体都是我婆婆帮我们操办的。买房子的时候,我还从我娘家拿了十万元,本来这个钱说好要还给我妈的,后来我妈也没有要。我和我老公说好,房子还是写我们两个人的名字。我们买的房子地段虽然远了一些,但周围有一个不错的幼儿园,而且房子还是装修过的,这样我们就直接搬到了新房子里。我在新房子里生了我女儿,之后我一门心思扑在了女儿身上,其他的事都不管不顾,这引起了我老公的不满。这期间,我无意间发现,新房子的产权证上竟然除了我和我老公,还有我婆婆的名字,房子是我们三个人共同共有。为此,我和我老公大吵了一架。我老公的意思都是他妈去办的,当时他不知情,现在已经这样了,就这样吧。我觉得这是我老公和他妈串通好的,他不可能不知道。而且如果他们家真的出的钱多了,写他妈名字也就罢了。可是买房子的钱,除了我们俩的积蓄外,我妈给了十万,他们家里一分钱也没有出,名字却上去了。那次吵架就是个引子,这件事就像个地雷。之后的日子里,只要我们有不开心,最后总是会说到这件事。现在女儿都上学了,我们几乎还是两天一大吵,三天一小吵。这样我们俩就都提出了离婚。女儿归我,他也没有意见,因为女儿一直是我妈带的。主要还是房子的事,我老公认为原来的那套老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是婚前的,而且新房子产权证上还有他妈的名字,所以房子归他们家;看在我带女儿的面子,我娘家出的十万块钱和我们俩存款的一半算我出的,其他的都算他的钱,这样只肯算我五分之一的份额。这我肯定不愿意。请问律师,我婆婆一分钱没有出,只是产权证上有她的名字,如果要分房子,她有份额吗?还有原来的老房子,是算我老公的个人财产,还是我也有份?如果是法院判,分房子会考虑哪些方面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是以公示公信的产权登记为准。从你提到的房屋的产权登记上来看,产权人为你、你丈夫和你的婆婆。如果要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你婆婆作为产权人之一,当然是对这套房屋享有权利的。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你提到的这套房屋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如果要分割,通常是均分。但具体析产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婆婆并未出资,且购房款

而且,如果只是在现状下进行析产,你父母的出资一般视为赠与,法院会考虑你们三人对这套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依法作出分割。

对于你提到的你丈夫婚前的那套公房,如果在你们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他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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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拆迁,用拆迁款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男子与一女子,于2017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后,2020年11月生育一子。

2021年3月份,因夫妻感情不和,男方起诉与女方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双方也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后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准许男方与女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

双方离婚后不久,女方得知在结婚期间,2019年男方曾私自全款购买一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于是,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分割房屋。

一审开庭时,男方抗辩:购买房产的款项使用的是自己的个人拆迁补偿款,因为自己婚前有一套农村房屋,该房屋在2019年拆迁,自己获得拆迁补偿款100万元,自己用100万元中的60万元购买了本案的房产。

所以,房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仅提供了购房合同,未提供其他证据。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予分割。

女方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抗辩认为房产是自己的拆迁补偿款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但男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情况。

所以,该房产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房产由男方占有、使用且登记在男方名下,所以房产的所有权仍判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应当参照市场价补偿女方对应的房产折价款。

因女方未申请对房产现在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法院也无法判断,所以按照当时房屋的购买价格予以折价补偿。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同时男方支付女方房产折价款300000元。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男方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在二审过程中,男方提交了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村委证明,证明在2019年自己获得个人拆迁补偿款100万元。

男方也提供了购房合同、购房时支付房款的银行流水,证明自己在收到100万元拆迁补偿款后,在三天后用该银行卡直接支出60万元来购买房产,说明这套房产是自己的个人房产。

经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男方主张房款

依据男方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说明60万元购房款项为拆迁补偿款性质,60万元购房款系男方个人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所以男方用该60万元购买的房产也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男方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最终,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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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与一女子,于2017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后,2020年11月生育一子。

2021年3月份,因夫妻感情不和,男方起诉与女方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双方也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后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准许男方与女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

双方离婚后不久,女方得知在结婚期间,2019年男方曾私自全款购买一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于是,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分割房屋。

一审开庭时,男方抗辩:购买房产的款项使用的是自己的个人拆迁补偿款,因为自己婚前有一套农村房屋,该房屋在2019年拆迁,自己获得拆迁补偿款100万元,自己用100万元中的60万元购买了本案的房产。

所以,房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仅提供了购房合同,未提供其他证据。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予分割。

女方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抗辩认为房产是自己的拆迁补偿款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但男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情况。

所以,该房产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房产由男方占有、使用且登记在男方名下,所以房产的所有权仍判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应当参照市场价补偿女方对应的房产折价款。

因女方未申请对房产现在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法院也无法判断,所以按照当时房屋的购买价格予以折价补偿。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同时男方支付女方房产折价款300000元。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男方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在二审过程中,男方提交了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村委证明,证明在2019年自己获得个人拆迁补偿款100万元。

男方也提供了购房合同、购房时支付房款的银行流水,证明自己在收到100万元拆迁补偿款后,在三天后用该银行卡直接支出60万元来购买房产,说明这套房产是自己的个人房产。

经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男方主张房款

依据男方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说明60万元购房款项为拆迁补偿款性质,60万元购房款系男方个人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所以男方用该60万元购买的房产也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男方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最终,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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