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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

第六条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第七条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加强全省《药品目录》内药品个人支付比例的规范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各统筹地区不得对甲类药品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要将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付。《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全市范围内统一设定,原则上按15%或10%确定,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各设区市设定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情况需报省厅备案后实施。对《药品目录》部分乙类药品全省统一给付办法,其中:对西药(951号)腹膜透析液全省不设定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省属运行单位(含省本级)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由省厅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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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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