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逾期不还被法院起诉后是否会坐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贷款逾期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会直接导致坐牢,如果借款人有以下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1、恶意逃避债务:借款人故意不接听法院传票、不还款或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从而面临法律制裁。
2、涉嫌诈骗:如果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如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文件等,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从而面临坐牢的风险。
3、拒不执行判决:如果借款人在法院判决后仍然不还款,法院可能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如果借款人有能力还款但拒不执行判决,可能会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罪,从而面临坐牢的风险。
建议参考:
1、及时还款:如果借款人有贷款逾期的情况,应尽快与贷款机构或银行联系,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还款或分期还款等方式,以避免逾期产生更多的利息和费用。
2、避免恶意逃避债务:借款人应保持与贷款机构或银行的沟通,积极配合还款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避免故意不接听法院传票或不还款等行为。
3、了解法律规定:借款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贷款逾期不还的情况下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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