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11 条第 1 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根据该条款,如果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将面临以下处罚:
1、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扣留机动车。
建议参考:
1、及时办理车辆相关手续,确保车辆符合上路行驶的要求。
2、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号牌清晰可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3、携带好机动车行驶证,以备交警检查。
相关法条: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5 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0 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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