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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56 条第 1 款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56 条第 1 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违反该规定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1、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建议参考:

1、了解当地的停车规定:不同地区的停车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停放车辆之前,最好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

2、注意停车场的标识和标线:停车场通常会有明确的标识和标线,指示车辆应该停放的位置,请务必遵守这些标识和标线。

3、避免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除了人行道外,还有一些其他地方禁止停车,如消防通道、路口、公交车站等,请避免在这些地方停车。

4、及时驶离车辆:如果您需要离开车辆,请确保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驶离。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33 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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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56 条第 1 款如何处罚?》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dljtaqf56td1krh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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