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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63 条的具体处罚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1、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3、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建议参考:

1、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

2、家长或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其在道路上的安全。

3、对于盲人等特殊群体,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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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63 条的具体处罚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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