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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95 条第一款第一项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金额和拘留期限可能会因地区、情节轻重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驾驶的是无牌车辆,还可能会被暂扣车辆,并面临罚款等处罚。

建议参考:

1、遵守交通法规,取得合法的驾驶证后再上路行驶,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2、如不慎违反交通法规,应及时接受处罚,并尽快通过合法途径恢复驾驶证。

3、了解当地的交通法规和处罚标准,以便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及时应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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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95 条第一款第一项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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