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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8 条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建议参考:

1、遵守交通规则:在道路上行驶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限速、红灯停绿灯行、按规定车道行驶等。

2、注意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标志和标线是指示道路使用者行为的重要标志,要注意观察并遵守相关规定。

3、避免擅自改动交通设施:不要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以免造成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

4、及时报告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有交通设施被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损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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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8 条怎么处罚?》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dljtaqfd28tzm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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