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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第 2 条第二款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中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违反该条规定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 条、第 9 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建议参考:

1、在购买机动车后,及时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确保车辆合法上路行驶。

2、遵守交通法规,不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3、如不慎违反相关规定,应尽快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 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 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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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道路交通法第 2 条第二款如何处罚?》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dljtfd2tdekrh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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